《美国的腐败——从富兰克林的鼻烟盒到联合公民胜诉案》
(美)泽菲尔·提绍特 著
冯克利 苗晓枫 译
中国方正出版社
腐败,扭曲人性、破坏公平、侵蚀正义,是人类寇仇、社会毒瘤、各国公敌。然而,腐败是一个普遍现象,即使发达如美国也难享例外特权,与其他国家一样经历过腐败肆虐。近期,中国方正出版社翻译出版了美国青年学者泽菲尔·提绍特(Zephyr Teachout)的著作《美国的腐败——从富兰克林的鼻烟盒到联合公民胜诉案》。作者以大量笔墨介绍了一系列美国反腐案例,剖析制宪时期的腐败、建国至19世纪末反腐败法的发展,以及20世纪的竞选募资法和反贿赂法。透过这些描述,读者可以深刻地感受到美国早期如何防治腐败。
第一,扩大腐败范畴,强化严苛的反腐观念。美国“开国先父们”认为,欧洲政治文化中的法治思想需要继承,但腐败习俗必须摒弃,因为前者是美国立足于国际社会的基础,后者却是一种可憎的陋习。基于此,美国建国者极其警惕和抵制腐败,在《联邦条例》中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任何礼物,收礼要向国会申请批准。在他们看来,接受赠礼可能影响官员的判断、言行或政策,从而导致腐败。“四个鼻烟盒与一匹马”的结局不尽相同,但都在当时的美国政坛引起轩然大波,这与早期美国人的反腐观念密切相关。如作者所言,他们“扩大对腐败行为的定义范围,将英法文化中某些不被视为腐败的行为划归腐败范畴”。美国人对腐败宽泛而严苛的界定,展示了美国早期建立“新世界柏拉图理想国”的愿望与努力。
第二,强调公民美德,防止私利影响公权力。出于对欧洲社会的失望,美国希望建立一种全新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强调以公民道德为核心。因此,美国“国父们”决定改章建制,建立一个真正的代议制共和国。这种制度不仅实践分权制衡原则,而且强调公民及选民代表的道德取向。“只有用心爱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公民,才是具有集体美德的公民,一旦他们利用自己的公共角色达到私人目的,他们就是腐败的公民。有美德的公民将公共利益置于其他利益之上,不会将政府首先视为个人活力的潜在资源,而是把它视为集体利益的资源。”美国在这方面的反腐经验体现为建立和坚持三权分立制度,维护分权制衡的原则,探讨金钱、权力、政治、人性的关系,寻找消除诱惑和治理“禄虫难题”的途径。
第三,突出法律手段,规范选举政治的过程。在美国建国者看来,帝制在治理效果上不如共和制,维护共和制需要实行代议制,真正的代议制要求规范选举制度。规范的选举制度不仅要求选举产生公共权力掌控者的过程公平合法,而且要求组建公共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权力。一方面,美国制宪者制定规范选举制度的条款。例如,在备选名额方面,根据各州人数分配议员代表名额;在备选资格方面,规定参议员和众议院候选人的年龄和国籍年限。另一方面,运用分权制衡原则确保权力公正。例如,在选举财务方面,将财政拨款权赋予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以免行政部门因金钱贿赂而产生依附关系。此外,为了保护公民支持政府和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美国规定了“征用条款”,即“未经公平补偿,不得将私产充公”。
早期的美国人由衷地厌恶和警惕腐败,不仅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更加宽泛,而且从制度设计上竭尽所能防止发生腐败。在他们看来,为了私利而影响公权力的行使都属于腐败行为,这种认识有深刻的背景和社会根源。如作者所言,“其一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念,它体现于法国政治哲人孟德斯鸠的思想;其二来自基督教和清教,又与自然法理论盘根错节,体现于英国哲人约翰·洛克的学说。”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反腐理念与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美国的腐败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程度较轻。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中期之后,以贪污受贿和以权谋私为代表的腐败现象在美国趋于严重。面对当时严重的腐败问题,美国各州与联邦政府出台各种反腐败的法律措施。
首先,针对贿赂日益盛行的趋势,美国出台反腐败法。根据提绍特的介绍,1816年,美国佐治亚州通过专门的反贿赂法,规定任何试图“影响”州议会议员、行政官员、法官和大法官的人判刑五年;19世纪20年代之后,更多州出台反贿赂法,并通过模糊贿赂与敲诈勒索界线的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1853年,美国通过第一部联邦反贿赂法,规定任何向美国官员许诺有价值的物品以影响其决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此后,反贿赂法不仅向成文法发展,而且逐渐从司法领域扩展到立法领域。
其次,针对愈演愈烈的游说行为,美国出台反游说法。游说体现了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但也对其造成挑战。原因在于,游说有利于信息交流并产生理性,但过度游说助长花言巧语对理性的侵蚀,甚至扩大金钱对政治的影响。因此,选举制度中常见的游说行为并非总是具有积极作用。如该书所说,1851年,“哈里斯诉鲁夫案”判决首次否定了游说合同的有效性;1852年,联邦反游说法规定国会禁止充当受雇代理人;1877年佐治亚州在制宪会议上发生了关于是否将游说定罪的公开辩论,最终通过的州宪法明确规定游说有罪。1878年,该州通过立法界定“游说”。
再次,针对选举中的腐败乱象,美国挥舞两根大棒。对于防止腐败,不外乎惩罚和预防两种思路,美国也从这两方面发挥法治手段的作用。根据提绍特的介绍,一方面,美国以腐败罪起诉选举上台的官员。1903年,罗斯福在国会演讲中将贿赂列为最大的反民主之恶。1905年,借助俄勒冈州和堪萨斯州两次起诉贪官并将其定罪,美国改变了反贿赂法执行不力的状况。另一方面,美国出台竞选资金法。1905年,罗斯福倡导改革竞选资金立法,主张为竞选提供公共资金,禁止社团法人捐款,并全面公开竞选资金来源。1907年,美国通过《蒂尔曼法》。1910年,通过《联邦反腐败行为法》。这些法律不仅限制了选举开支,而且导致参议院直选和反垄断法的出台。
从作者的描述中可知,美国长期坚持反腐败的理念,不断推进反腐法律建设,从多个方面加强腐败防治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提绍特的写作目的并非仅为宣扬美国反腐经验,而是针对她认为美国在反腐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主张。提绍特认为,腐败概念在美国一直处于变动和模糊状态,各种法律中美国明确规定什么是腐败,这成为美国反腐努力中的最大问题。
第一,狭隘理解腐败概念。提绍特认为,在1976年的“巴克利诉法雷奥案”判决中,法院没有界定腐败,也没有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权钱交易,该判决造成了日后的司法困境;2010年判决的“联合公民案”过分误读了“巴克利案”,将腐败界定为贿赂,并将贿赂等同于利益交换;2014年的“麦卡钦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大法官的判决认为宪法认定的唯一的腐败形式是利益交换。她反对这种对腐败概念的狭隘式理解。
第二,混淆平等与腐败的关系。提绍特指出,自由主义者大多认为腐败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它从属于平等关切;真正的问题是平等关切,而非腐败关切。在她看来,腐败关切与平等关切虽有重叠,但不完全相同,两者都是国家的基石。
第三,以团体利益掩盖腐败。提绍特认为,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利用公权力使代表一部分群体利益的团体利益压倒公共利益常常不被视为腐败。在她看来,维护团体利益不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否则也是腐败。
基于上述认识,提绍特提倡复兴反腐败原则,强调明示规则,明确腐败概念,协调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建立公共财政资助选举制度,与纯粹的垄断作斗争。总体而言,该书视角独特、案例丰富、论述深刻、观点鲜明,展示了作者的学术素养与关怀,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与启示。
(作者金灿荣,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孙西辉,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