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参加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 抓住资金转移这条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封堵涉案资金转移境外的渠道;对于赃款赃物已经转移境外、犯罪嫌疑人已经外逃出境的,要及时发布国际“红色通缉 令”、请求司法协助,为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 款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重点是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 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等。
《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重点:一是对在侦和已经办结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的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线索进行排队,认为需要进 一步开展资金调查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二是及时受理和查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涉嫌职务犯罪 线索;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犯罪,依法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四是与最高法等部门共同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 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五是强化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