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宣布逮捕并交付执行。李华波案件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北京反腐败宣言》 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该案是集追逃、追赃、异地追诉于一体、成功进行国际执法合作的典型案例,开创了运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涉案赃款的 先例,具有鲜明的示范效应和震慑作用。李华波案的相关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成为今后追逃追赃工作复制的经验范本。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是典型的“小官巨贪”。在4年时间里,李华波伙同他人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个人 分得的约7200万元赃款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2011年1月,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经过4年多持续不断的追逃,终于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李华波案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外交、 公安等部门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中新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 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服完 三分之二刑期当天将其遣返回国。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是“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成果。
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再次证明,“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贪赃枉法者,虽远必追。我们要一鼓作气,乘胜追击, 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司法执法合作,不断拓展与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加强国内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统筹国内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 法治合力,坚决把外逃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李华波案也是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成为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后“海外追赃第一案”。修订后的刑诉 法增设了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 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 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海外追逃要高度重视灵活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方式。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前提是必须与我国有引渡条约;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 民法规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劝返是一种相对高效的手段,可以将主动权握在我们自己的手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 管机关向在逃犯罪嫌疑人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此人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异地追诉并不是 海外追逃追赃的终结,之后同样面临遣返、返赃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在中新两国尚未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构成将李华波遣返回国的法律障 碍。为化解这一难题,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新加坡对李华波洗钱行为的刑事调查和追诉,使得李逍遥法外的幻想破灭。异地追诉也导致李华波在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丧失,创造了将其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
“追逃”和“追赃”应当并重。“追赃”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为追逃创造有利的条件。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及时 追回赃款,摧毁贪官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追赃要说服教育和国际合作双管齐下。 司法实践中,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目前依然是追赃的主渠道。而实际上,老老实实听话将赃款完整转回的能有几人?建立和完善资产追回的国际反腐败合 作机制,才是境外追赃的长效之举。
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一个成功案例,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李华波案的相关经验,以便为今后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鉴,成为可复制的经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