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党治党中,我们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图为2015年至2018年8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图片来源于“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工作。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纲领和路线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党内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党内监督,是在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展开的。一方面,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党内监督机关受到严重冲击,监督工作遭到全面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全党开始拨乱反正,整顿党的组织和作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扭转党纪党风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党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不可能一下子健全和完善,腐败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趁机滋生蔓延开来,党的纪律受到挑战,不能不从新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受到高度重视,并把它列入党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内监督作为建国以来的十大经验教训之一加以强调。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担负何种领导职务,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加强专责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各级纪委和各部门纪检机关相继建立。纪检机关在全党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从中央直到基层的完整系统,做到凡有党组织的地方、单位和部门都有纪检机构或纪检干部。从党的十二大开始,改变了八大党章关于“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决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这就增强了纪检机关监督的权威性。1993年初,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党的十八大后,各级纪委实行两个“以上级纪委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与此同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落实“两个全覆盖”,即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018年,中央和地方纪委与依照宪法、监察法成立的同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40年来,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党内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轨道。
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40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把党内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放在突出位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原则、对象、内容和途径等。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监督体制、机制、政策的法规制度和措施相继出台。1996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旨在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1998年底,党中央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全党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体制。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遵守党章,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七项内容,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党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在监督原则上更加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在监督内容上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着眼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今后5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顶层设计。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2018年8月,党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至今日,以党章为核心、以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
加大党内监督工作力度,党内监督取得显著成效
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党内监督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顺利实现。各级纪委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党内监督的首位。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性观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毫不动摇。在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阶段,坚决反对任何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抵制各种否定改革开放的错误思想倾向,坚定不移地查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有效地保证全党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重要工作部署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领导干部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思想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结合不同时期改革开放的实际,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廉洁从政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有机结合,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既注重解决思想问题、拧紧“总开关”,固本培元,又注重解决制度问题,上紧制度规矩发条,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强化刚性约束。全党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体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腐败案件增长的势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查办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提高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的能力。重点查办了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总共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约400多万件,给予600多万人以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其中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严惩;通过查办案件,为一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
下大力气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有效地保护了群众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和领域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时期的任务和要求,开展一系列集中清理和专项整治,把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纳入监督和治理范围,有力地纯洁了党的组织,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从作风建设入手为全面从严治党破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大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作风方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党内正气上升、社会风气持续向好。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刹住了许多人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委的职责权限、产生方式、领导体制等作出重大修改,明确职责范围从“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控告、申诉”扩展到“维护党章党规,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1986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并确立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3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中央作出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决定,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把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修改为“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性工作从三项增加到五项。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将派驻机构领导体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不断完善;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开展试点基础上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坚持内涵发展,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把稳中求进作为基本方针,聚焦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40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对于执政党来说,依靠自身力量预防和纠正错误的机制越健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措施越有力,党的生机和活力就越强。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邵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