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旗国徽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
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此次修改,针对两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一些不适应问题,与时俱进,进行完善。
两个修正草案增加了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场合。比如,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悬挂国徽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认为,这些修改遵循了宪法精神,于宪有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关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时间、场合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新变化。
国旗法修正草案还对升国旗仪式的要求作出修改: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说,上述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升旗仪式礼仪规范,有助于唤起公民内心真挚朴素的爱国情感,增强升旗仪式的庄严感和仪式感。
严厉打击侮辱国旗、国徽行为
为回应社会关切,两个修正草案对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比如,国旗法修正草案明确,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根据两个修正草案,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述修改进一步规范了使用国旗、国徽的行为,防止在日常生活中滥用国旗、国徽实施私人利益和目的,损害国旗、国徽作为国家象征的神圣性和严肃性。”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说。
曾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执教多年的郑戈则注意到,去年香港“修例风波”中,一些反中乱港势力涂污国徽,喷涂侮辱国家、民族的标语口号,引发包括绝大多数香港居民在内、各界同胞的广泛愤慨。“因国旗法、国徽法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两个修正草案通过后,相关禁止性规定也将在香港适用。”郑戈说。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国旗、国徽的具体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导致监管不到位。两个修正草案对此增加规定,明确了国旗、国徽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了国旗、国徽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等方面监管责任,让监管工作的开展更加有法可依。
多处规定体现出加强国旗宣传教育导向
两个修正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此外,还规定全日制学校应当将国旗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国旗仪式礼仪;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对居民小区等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
莫纪宏认为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国旗教育贯彻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在一些重要场合和特殊节点使用国旗国徽,更能激发国家观念、公民意识,激发民族自豪感。
此前,在武汉方舱医院中悬挂的党旗、国旗,对于激发医护人员和患者与国家共克时艰的情怀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援鄂90后护士张倩今年2月13日第一天进到武汉体育中心方舱医院就注意到了方舱内悬挂的国旗。“当我抬头看到的时候,我泪目了,我想这是国家给我们和病人们共同的精神力量,告诉我们国家正在身后,倾尽全力地支持着我们。”张倩说。
在珠穆朗玛峰、在宇宙外太空、在奥运赛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五星红旗被无数次地升起,守护着祖国的壮美山河,鼓舞着中华民族的脚步奔腾不息。
当前,公民借助国家标志表达民族归属、爱国情感的意愿更加强烈。“将国旗国徽教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助于鼓励公民通过使用国旗国徽表达爱国情感,发挥国旗国徽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国旗国徽的浓厚氛围,增强全民爱国意识。”李忠说。(本报记者 兰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