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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国际合作永远在路上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225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反腐败国际合作永远在路上

  今年5月23日,我国在联合国举办的纪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15周年高级别辩论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强化共识,坚持“零容忍”态度;二是求同存异,打造“零漏洞”制度;三是互利共赢,开展“零障碍”合作。

  一直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中国也为反腐败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反腐败是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我们将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秉持“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三大原则,不断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向纵深发展,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贡献。

  1 国际反腐败日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每年12月9日被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关注。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发展中国家因腐败损失的金额约为官方发展援助金额的10倍。

  毫无疑问,腐败是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严重罪行,任何国家、地区、社会都可能受到腐败现象的不良影响。今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发起全球运动,聚焦腐败如何影响教育、健康、公平、民主、繁荣及发展。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数”说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关于打击腐败和资产追回的第一项全球法律文书,为世界性的反腐败斗争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国际法依据与保证。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制定专门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就《公约》谈判成立“特设委员会”。从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经过7轮谈判,完成了《公约》谈判工作。2003年10月31日,《公约》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12月14日,《公约》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共有186个缔约国。

  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公约》。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2006年1月13日,我国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

  《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5大机制,即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和履约监督机制,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除序言外,《公约》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和最后条款等内容,共8章71条。秘书处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历届缔约国会议概况

  根据《公约》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缔约国会议,负责审议《公约》执行情况,此后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迄今已举行7届。

  ★第一届缔约国会议

  2006年12月10日至14日,约旦首都安曼,通过8项决议

  审议通过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决定设立技术援助和资产追回两个临时性政府间工作组,设立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以研究建立履约审议机制问题,要求秘书处制定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自评清单以收集履约信息。

  ★第二届缔约国会议

  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印度尼西亚杜阿岛,通过5项决议

  会议讨论了履约监督、技术援助、资产追回等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技术援助的重要性, 主张加强资产追回合作;西方国家更关注建立履约审议机制和预防腐败问题。

  ★第三届缔约国会议

  2009年11月9日至13日,卡塔尔首都多哈,通过4项决议

  会议决定建立履约审议机制,并自2010年开始运行。

  ★第四届缔约国会议

  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6项决议

  与会代表就如何预防腐败、追回被腐败分子带到境外的资产以及技术援助等问题展开讨论。我国代表团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公约》的主渠道地位,促进履约审议机制健康发展。呼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第五届缔约国会议

  2013年11月25日至29日,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通过6项决议

  中国代表团强调以下主张:一是增强政治互信和合作意识,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充分沟通,尽最大诚意克服障碍,共同推进合作;二是将合作意愿落实到个案中,探索切实有效的合作路径和方式;三是简化程序和证据要求,加强各国执法机关的联系,开展调查合作。中方愿为增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促进履约审议机制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届缔约国会议

  2015年11月2日至6日,俄罗斯圣彼得堡,通过10项决议

  决定启动第二周期履约审议,由履约审议组对第一周期履约审议积累的经验、做法和挑战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公约》实施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向第七届缔约国会议提交建议和结论。

  ★第七届缔约国会议

  2017年11月6日至10日,奥地利首都维也纳,通过7项决议

  中央纪委高级代表团出席,并向国际社会积极宣介党的十九大情况,经联合国全球网络直播,收到良好反响。会议讨论了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国际合作、预防腐败等议题。

  缔约国会议下设工作组

  履约审议组

  主要讨论《公约》履约情况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问题,并抽签确定本年度审议国,在间隙向非政府组织进行吹风。已召开8次会议。

  资产追回工作组

  就《公约》资产追回条款的实施问题进行讨论,推动缔约国采取实质性措施,在资产追回方面加强合作。各国在积累和分享资产追回的有关经验、加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的联系和信任等方面达成了若干共识。已召开11次会议。

  预防腐败工作组

  旨在协助缔约国会议发展和积累预防腐败经验,促进缔约国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收集和推广实践经验,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方面进行合作。已召开8次会议。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政府间专家组

  就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进行讨论,促进《公约》相关条款实施及缔约国间的经验交流,加强缔约国间的信任与合作。已召开6次会议。

  3 我国履约情况

  《公约》履约审议机制

  问:建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公约》第63条,缔约国会议负有审查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职责,并负责解决建立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问题。

  问: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审议为政府间进程,应遵循不干涉内政、不排名不打分、受审议国决定是否接受实地访问及是否公开报告等重要原则。

  问:时间任务如何安排?

  答:2010年正式启动,每个审议阶段为期10年,由两个审议周期组成。第一周期(2010年-2015年)审议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第四章“国际合作”情况;第二周期(2016年-2020年)审议实施《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追回”情况。

  问:机制如何运行?

  答:每个缔约国履约情况均需经另外两个缔约国审议并作出书面报告,每个缔约国也都要承担审议他国的义务。审议国和受审议国通过抽签随机决定。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

  问:完成情况如何?

  答:2010年至2017年4月,共有179个缔约国接受第一周期履约审议。其中152个国家已基本完成审议,公布了审议报告执行摘要。2016年以来,已有29个国家接受第二周期履约审议。

  主要步骤

  1 受审议国填写答复统一设计的履约情况自评清单。

  2 审议国政府专家对自评清单进行书面审议,并提出初步意见和结论。

  3 经受审议国同意,审议国政府专家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手段对书面审议进行补充,包括实地访问或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联席会议。

  4 审议国编写国别审议报告及报告执行摘要,包括受审议国在实施公约方面的成功事例、良好做法和面临的问题等。

  5 审议国与受审议国就国别审议报告和报告执行摘要进行协商,在协调一致后形成最终审议结论。

  6 国别审议报告应予保密,受审议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报告执行摘要译成联合国6种官方文字予以公开。审议结果不在国际上作任何形式的排名。

  我国担任审议国情况

  在第一周期履约审议中,我国自2012年7月起,与文莱担任审议国共同审议阿富汗履约情况,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担任审议国共同审议斯里兰卡履约情况。我国严格遵守机制规则,注意为我国接受审议积累经验。为帮助香港和澳门熟悉履约审议机制,我国安排了香港参与对斯里兰卡审议、澳门参与对阿富汗审议。对两国的履约审议工作已顺利完成。

  我国接受履约审议情况

  我国自2013年7月起接受第一周期履约审议,审议国为越南和巴哈马。香港和澳门特区随内地一并接受审议。在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等11家中央单位的努力下,经过自评清单桌面审议、实地访问、直接磋商等大量工作,我国履约审议报告执行摘要已于2016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网站发布。报告摘要高度赞赏我国反腐败的决心、措施和成果,积极评价我国履约情况。

  4 国际合作追逃追赃成果

  晒晒追逃追赃成绩单

  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联合调查、快速遣返、资产追缴通道。

  目前,已和其他国家签署了54项引渡条约和63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天网”行动自2015年3月启动以来,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83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995人,“百名红通”人员54人,追回资产103亿余元。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3次专题听取追逃追赃工作汇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外交、公安、安全、司法、银行等部门力量。

  追逃手段

  ■引渡

  ■非法移民遣返

  ■异地追诉和劝返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

  ■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国内法进行

  ■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

  ■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

  围绕“人”“证”“钱”设置严格防逃程序

  ■定期开展“裸官”清理,严格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

  ■加强反洗钱和外汇管理工作,开展打击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人员外逃和赃款外流

  从近年来全国新增外逃人员数量看,腐败分子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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