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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赃数额岂能改变共同贪污事实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325 文章来源:检查日报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贪污案获改判———被告人朝勒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至此,一起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案,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得以纠正。

鄂温克旗检察院指控,朝勒在担任鄂温克旗伊敏苏木巴彦塔拉嘎查嘎查达期间,利用申报牧草良种补贴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该嘎查的6600亩集体草场以朝勒、宝泉等4人名义上报,共侵吞并私分牧草良种补贴款6.6万元。

一审鄂温克旗法院审查后,认定被朝勒据为己有的补贴款数额为4.6万元,据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鄂温克旗检察院认为,朝勒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和他人虚报冒领牧草良种补贴款共计6.6万元,其如何分配冒领款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涉案 的6.6万元应当全部认定为其贪污数额,法院认定数额有误。同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看,主观上,朝勒具备与他人共同贪污该笔款项的故意;客观上, 具备私自以4人名义虚报冒领补偿款共计6.6万元的行为,对该行为的处罚应以其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总计损失为衡量标准,而不能以其个人分赃的数额为准,以做 到罚当其罪。综上所述,鄂温克旗检察院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了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的支持。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最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采纳,朝勒被以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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