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想再穿一次警服,多想再向警徽敬一次礼,但我已失去了这种资格。”警示教育片中,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刘学恩的忏悔让我想起了办理此案时层层攻克难关的点滴。
今年4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濮阳市纪委监委收到河南省纪委监委转来的关于反映刘学恩存在吃回扣、受贿等问题的举报信,经研究决定指定范县纪委监委办理。随即,我们成立了核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
面对多个问题线索,特别是“收受股权并由他人代持”这种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受贿问题线索,必须找准关键点、切入口。经过分析,核查组最终把股权代持确定为案件的主要突破口,举报信中所提到的代持人——某科技公司经理李某成了案件的关键人物。
“登记在我名下,当然是我出资入股,从来没有帮别人代持股权。”谈话中,当核查组询问股权代持这个问题时,李某神情略显紧张、情绪也变得格外激动,反复强调自己是股权人。
“入股的公司叫什么?公司的经理你见过吗?你参加过股东大会吗?”面对核查组的发问,李某一时哑口无言。此后,我们一边做她的思想工作,一边向她出示了该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证言。纸里终究包不住火,最终李某承认了帮助刘学恩代持股权的事实。
随着核查的进一步深入,又一个难题摆在我们面前。在工商部门有两条变更登记记录,一条是2015年7月股权从某网络公司变更到李某名下,另一条是2017年12月又从李某名下变更到该网络公司。这个时间段对该网络公司或股权有什么特殊意义?我们又及时询问刘某某。
原来,2015年7月,该公司准备上市,上市后原始股市值可能大增,刘学恩得知后便利用职权多次向刘某某施压,最终迫使刘某某主动提出送给刘学恩该公司5%股权,并由李某代持。但直到2017年12月,在得知该公司上市未果的情况下,刘学恩又授意李某将股权再次变更到该网络公司名下。
“我在这个公司没有持股,更没有分红。”面对李某和刘某某的证言,刘学恩依然否认。此时,刘学恩仍心存侥幸,错误地认为没有持股、没有分红、把股权退回就不属于受贿既遂。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反复地向他讲法律法规、耐心地做思想政治工作,终于打消了他的侥幸念头,他最终承认了自己利用权力索要股权并由他人代持的问题。
事实证明,我们选择的突破方向没有错。经过近两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查清了刘学恩利用职务之便,为网络设备供应商和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74万元、价值25万元的股权及价值1.2万元的单反相机和附属器材的违纪违法事实。
今年6月27日,刘学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6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看着痛哭忏悔的刘学恩,在为他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在办理违纪违法案件时,必须科学精准地研判分析,在纷繁复杂的问题线索中找到关键点,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