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为监委履职“立规”
细化12项调查措施使用条件
近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明规立矩,对各级纪委监委履职行为作出规范。
为了落实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策部署,黑龙江省把实现监督执纪、国家监察和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有机融合摆在重要位置。新一届省纪委领导班子先谋快动,迅速着手研究制定促进工作有序衔接的工作规范。《规则》总则部分重点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规定;主体部分按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查调查、监督管理等内容分别列章,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严格程序、权限、时限等,强化监督制约。
“我们立足监委组建后执纪监察工作的有序衔接,把制定规则当作推动改革试点、促进全面融合的重要抓手。《规则》既规定执纪监督的内容,又规定审查调查的内容,是履行执纪监察职能的‘工作指南’,指导实践的‘操作手册’。”黑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崔军说。
明确对中央驻地方厅局级以下干部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具体化12项调查措施3项组织措施使用条件、审批流程及处置方式;集中规范处理权限、批准程序、决定执行和与司法机关衔接……《规则》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执纪监察工作各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做什么”,又强调了“谁来做”“怎么做”。
此外,《规则》还针对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和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重点进行规范,明确追责问责情形,力求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严防“灯下黑”。
据悉,黑龙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后,超过80%的转隶人员充实到执纪监察一线,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察力量明显增强。《规则》将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提供有力遵循,推动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