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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担当与“得罪人”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188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生活中,笔者一提到自己在纪委工作,总有朋友表示,纪委工作不容易,小心得罪人。现实中,也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做工作畏首畏尾,怕得罪人。

  纪委的工作真的是在“得罪”人吗?非也。之所以有人会有这样的观念,在于其对纪检监察工作缺少正确认识。一些党员干部在自己违纪被处分或看到身边的人被处分后,不反思错误所在,反而觉得是纪委小题大做,有意针对。殊不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管是出于爱。如果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纪委不及时敲警钟,这名干部很可能走得更偏,错得更深。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因为怕被误解,怕“得罪”人,就可以不担责,不尽职吗?当然不能。有媒体曾发表评论称,改革需要“狮子型”干部,所谓的“狮子型”干部,就是要敢抓敢干。纪检监察机关也一样需要不畏难、敢担当的“狮子型”干部。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规党纪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肩负着组织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更肩负着人民群众的期待。如果因为私心作怪,顾忌个人得失而不担当、不作为,不仅为党纪党规所不允许,更对不住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反之,如果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监督,做到无愧于心,即使一时看似“得罪”了人,但最终收获的必将是组织的信任,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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