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拟对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对特定类型罪犯进行大赦、特赦,有宪法制度规定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依据,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但专门强调“贪腐”无赦,更在明德慎刑之外,让我们对“天下无贪”、廉洁政治充满期待。
在中国现存最早的政府文书汇编《尚书》里,记载了很多关于“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康诰》里,周公对即将担任地方诸侯的弟弟姬封提出告诫,核心内容就是“明德慎罚”。执政者做到慎罚宥过,心存好生之德,是为了让社会安定、民心融洽。对于不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的罪犯,通过法定的手段免于继续受罚,是慎罚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特赦的意义所在,体现的正是前述的治国智慧。
但是,“慎罚”“慎刑”不是能不惩罚就不惩罚,而是要对罪责给予应有的惩罚。“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体现的就是这种思想。如果是过失犯错,以后没有现实危害性的可以宽宥;如果是故意犯罪,尤其是犯了特别需要严惩的罪过,“慎刑”的方式就不是宽宥,而是严惩不贷。在封建时代,这种不予大赦、特赦的罪过有“十恶”之罪,如谋反、大不敬、不孝等。在今天的中国,同样存在这种必须严惩不贷,不宜特赦的罪行。此次明确,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就释放出我们党、我们国家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强烈信号。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是对腐败分子的“慎罚”,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明德”。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彰显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更有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促进“不想腐”的自觉。
十八大报告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与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在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贪污受贿犯罪就是应当严惩不贷的罪行。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才能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才能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崇高目标。(何兆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