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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反贪为何常无疾而终? —读《简明中国反贪史》有感

发布时间:2015-08-07 浏览次数:429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反贪史
  《简明中国反贪史》  王春瑜 主编  九州出版社

  道德的自我约束不是万能的。人很难超越自我。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真正独立的、行之有效的、并能持之以恒的监督机制,以及清廉的氛围,这才是抵制诱惑的有效途径。在腐败的温床上,稍不留神,怯懦者也能变成胆大妄为者,贪财使他灭亡,首先让他疯狂。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何尝少见?

  总结历史上的反贪经验,给今人提供鉴戒,目的正是让人们更有信心地面对新的世纪,开创未来的新局面。本书各章都有“反贪启示录”,对一代王朝的反贪经验教训,作出了简明扼要却相当深刻的总结。——王春瑜

  撰著此书的历史学家们,想必是抱着“以史为鉴”的用心,在缕述了各个朝代的贪污状况、监察制度、法律监督、廉政措施,以及有关的诏令、奏议、反贪实践的成效以后,都设有反贪启示的专节,让我们掩卷一思再思。

  全书共分为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等十个章节,历史悠久,启示良多。

  “贪污是腐败的核心,也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反贪污腐败的主要武器只能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看似老生常谈,可是凝结着一代代一朝朝兴衰成败的教训。

  据说,从《秦律》开始,就继承了战国法治文化的成果,详细规定了以惩治渎职和贪污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官吏法规,对各级官吏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以“轻罪重罚”为特色的惩罚标准,对贪官污吏有强大的威慑力。此后的汉律也基本继承了《秦律》的精神,并加大了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力度;西汉武帝朝、东汉明帝朝都是如此。此外,两汉还有《刺史六条》《三互法》等专门的监察法规,针对各种贪贿行为分门别类定出惩治办法,确实做到了有法可依。

  至于有法必依的情况则时好时坏,像汉武帝、汉宣帝、汉明帝等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既不以贵、官抵罪,也不因功废法,保证了法律在反贪领域中的权威性。但更多时候,法律都受到了皇帝、贵戚、宠臣们的破坏,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强调人治的儒家理论导入汉代法律之中,有了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宪等大行其道,结果是有罪不罚或同罪异罚,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贪官污吏以各种名义逃脱惩罚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加速了西汉中、后期腐败之风的蔓延。

  同时,秦汉反贪的成功经验之一是构建了由中央到地方有完整体系的监察机构,大大有助于澄清吏治。但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不彻底,监察权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比如皇帝是国家元首同时又是最高监察官,本身却不受监察和制约。郡守和县令集行政、监察权于一身,他们自己也没有同级监察;督邮等既为监察官,同时却又是郡、县长官的属吏,他们在行使监察权时必须秉承行政长官的意志,不可避免地使监察权屈从于行政权。从根本上说,依赖这种体制是不可能防范、制止吏治腐败的。

  隋唐时期的反贪活动,很重视法典的编制。唐代在隋炀帝《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唐代法律,并不断加以完善;还大量编制各种行政法规,形成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确定了国家的刑法原则,规范各级政府行为,也是认定和惩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依据。这个法律体系还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即使皇帝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个人好恶处置贪官污吏,往往也要受到臣僚的反对。事实上,在隋唐时期,几乎没有哪个皇帝公开否定法律而一意孤行;即使要法外开恩,也要像隋文帝那样,声明自己是屈法申私,或者如唐太宗,既要寻找法外施恩的理由,还要声明不得引以为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说至少是从形式上限制了帝王的滥用权力。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补充完善,只是反贪斗争的第一步;要使这些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的。隋唐时期,监督官吏的常设机构是御史台,防止贪污是从监督官吏和完善经济管理两方面着手。此外,官吏的考核、任免、任期、回避、奖惩等多项制度的建立,也从不同的方面形成制约,减少了各级官吏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在隋唐时期,犯有贪污罪的低级官吏,通常都能做到依法查处,但是对于高级官员和有特殊背景的皇室成员、外戚乃至宦官的贪污,能否予以惩处,多半取决于皇帝的态度。有时候,对这类人的惩处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大多数都低于法律法规的量刑标准,甚至在皇帝的同意下,免予惩处。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实行双重标准,是隋唐时期贪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汉、唐远了,书中在清朝反贪的启示一节中,中肯地指出,封建官僚制度的弊端是官吏侵贪屡禁不止的根源。封建官僚制度以专制君权为核心,君臣间、上司和属员间存在着政治上严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贿赂逐渐成为以物质利益调节政治关系的手段。政治系统的运作,又受传统文化的支配,倡导“在家尽孝,为国尽忠”,入仕必须忠君报国,这里所谓忠诚,理论上包括完成君主规定的政治目标,在政治生活中遵守政纪法规,维护现存等级制度,而实际的评判标准掌握在皇帝手中,如雍正所说:“朕说你好,你才好。”另外,君主对臣僚的要求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廉洁与否仍然由君主来评判,一切以君主的政治需要而定。“所以,政治腐败,官吏侵贪,并非人治社会的严刑酷法所能根除,也非专制条件下的讽喻说教所能阻止。”这样,我们就知道,二百多年的清皇朝,也只能在贿赂公行、贪污成风中走向它的末日了。

  《简明中国反贪史》主编王春瑜先生说,从秦汉至明清,虽然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贪污腐败,如蚁啮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华屋遂轰然倒塌。他因而归纳出一个历代王朝兴亡周期律的主要表现形式:“王朝初年狠抓反贪斗争—王朝中叶后反贪斗争渐渐有名无实—王朝末年贪污腐败猖獗,民不聊生,王朝灭亡—‘新’王朝初年狠抓反贪斗争—‘新’王朝中叶后……”这样的周期律成了走不出的轮回。

  进而他提出:“我坚信,只要亿万群众都能从历史深处走出来,以现代法治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以主人翁的身份,敦促建立起真正的、完备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公仆机制,我国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斗争,就能收到很好的成效,从而走出反腐败的轮回。”今天,我们已进入21世纪,如何总结历代反贪斗争的成败得失,走出轮回?这恐怕更多不是历史问题,而是现实问题;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了。

  (作者邵燕祥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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