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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贪腐的动因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次数:292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小官”贪腐特点是小额多次、长期持续,多发于基层、不易为人察觉。“小官”贪腐,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啃食的是基层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腐蚀党的执政根基,危害不容小觑。深入剖析“小官”贪腐背后的原因,是加强基层监督的重要前提。从微观个体角度出发,“小官”腐败行为受到结构、机会、文化、决策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小官”特征容易诱发贪腐心理。“小官”群体以县处级以下为主,在职业发展方面容易出现升迁“天花板”现象。为弥补更多的物质利益,“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剥夺感”,“小官”常会受制于这些腐败诱因。

  其次,腐败机会是决定腐败行为成败的关键因素。腐败机会一方面是腐败动机转化为腐败行为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也会刺激新的腐败动机产生。干部所在的单位和职务级别是非常重要的机会来源。长期以来,一些所谓的“油水衙门”被认为是腐败高发部门。然而,近年来“清水衙门养出硕鼠”现象也有发生,这表明“小官”贪腐无绝对的“油水”“清水”岗位之别,只是贪腐数额和危害程度不同。

  再次,“小官”由于职级低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和明显的“唯上型”遵从心理。“小官”所处的社会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更易受到关系、人情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从行政层级来看,基层组织的层级属于行政体系的底层,也容易产生“唯上型”唯命是从的等级现象。

  最后,从决策因素看,犯罪与否归根结底是个体行为决策的结果。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个体在从事犯罪行为之前会对风险进行考量,大部分人不会选择犯罪是由于腐败风险高于腐败收益。在我国,党员干部除了面临司法惩处和党纪处分风险以外,失去尊严、自由、亲情等无形风险也是重要的风险收益判断因素,但对于上述这些风险的感知程度比较低时,会影响其决策而倾向于从事腐败行为。

  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针对基层“小官”贪腐现象,要结合“小官”贪腐心理,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健全完善“不想腐”的廉洁文化教育机制,增强基层干部廉政意识,提高自律意识和纪法意识,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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