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应该立足职责定位,学好、用好民法典,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运用法治方式,审慎履职用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也要求,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等。比如,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执纪执法中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再如,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执纪执法中对于人事档案、人口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产车辆信息等个人信息资料,不得超权、超范围查询调取,且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办理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比如,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近来,纪检监察机关对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取得良好效果。相反,如果责任划分不清,追责问责泛化、任性,就可能侵犯合法民事权益。再如,民法典将“维护公序良俗”“习惯”等传统文化写入其中,与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相一致,但执纪执法实践中注意把握“习惯”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别,避免定性处理不准确。
树立法治意识,保障合法权益。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成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今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要全面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角度,把党的政策说清楚讲透彻,提升企业投资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现查办案件和服务发展的双赢。比如,对涉案企业,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等。再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需查明是否存在共有关系、抵押权等情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作者王远伟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